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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提示
  发布时间:2010-01-09 09:00:32 打印 字号: | |
  为预防债务人恶意转移、隐匿、出卖财产,逃避债务,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一、什么叫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来限制对方当事人财产处分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根据当事人申请的时间和不采取保全的后果程度预测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情形。

  二、财产保全申请人应注意的事项

  1、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财产保全的范围。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财产的,应提交财产所有权凭证和财产所在位置等线索。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开户行和帐户等线索。

  2、申请人应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一般为申请保全金额的10-20%的现金担保,根据保全案件的性质,保全法官可要求申请人增加担保金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3、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4、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本案有关的财物。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及时向法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

  5、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6、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申请人和担保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责任编辑:崔孟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