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我院执行二庭成功执结了一件建筑合同施工案件,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申请人杨某为五家住户建房,工程竣工后这五家住户拒付工程款而形成诉讼,经我院判决这五家住户应付给杨某施工费约四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仍拒绝给付施工费用,杨某遂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二庭执行员王昆接到案件后,数次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拒不到庭。执行员逐一走访这五家住户,了解情况。被执行人表示对工程质量存在异议,希望杨某妥善解决,故并非有意拖欠杨某的施工费。执行员查阅审判案卷后,发现被执行人在诉讼中并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反诉,遂向他们明示履行判决书不应附加任何条件,若对房屋质量有争议可以另行起诉总承包人李某。但被执行人一时无法想通,仍拒绝履行义务。考虑到当事人的思想症结,执行员没有急于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主动联系案件的原承办法官,共同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解释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向他们指明解决质量争议的法律途径,批评他们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行为的错误性,同时告知这种行为会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于转变了被执行人的消极思想,促使他们积极地履行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全部的案件款,当事人双方握手言欢。
这起案件的圆满执结,既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又使我们充分认识到执行工作不能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了事,而是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积极妥善地化解矛盾,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