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区法院未央宫法庭管辖区域多为近郊农村,受理的主要是离婚、债务和邻里纠纷的案件,针对此类案件当事人生活在一个村庄,互相熟悉,甚至是邻里亲戚的特点,未央宫法庭探索出一种新的案件处理模式,即通过案外第三人的参与和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互谅互让,使案件得以及时圆满解决,避免硬性的判决激化双方的矛盾,从而对农村的稳定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2004年初原告王麦祥与被告王百利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王麦祥为被告王百利做住宅水电安装工程,前期工程材料由原告提供,以市场价格为准,前期工程已经结算完毕,没有拖欠;后期工程材料由被告自行购买,原告给予安装,此部分工程已于2004年11月底结束,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084元,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2010年2月28日,原告向被告再次索要欠款时,被告认为原告在前期工程中提供的材料与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相差过大,猜测原告从中提取回扣,以此为由拒不偿还欠款。原告王百祥遂向我院起诉。
未央宫法庭王爱军法官经走访调查得知,原、被告均系未央区汉城乡惠西村人,两家人多年来居住在一个村子,平时经常往来,关系一直融洽,并且原、被告同为本村王姓血脉,原告王麦祥系被告王百利之叔。考虑到原、被告之间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仅仅是口头约定了相关内容,双方都不能举出有效的证据,如果审理时硬性作出判决,很有可能会激化双方矛盾,导致亲戚生隙,邻里不和。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王爱军法官请汉城乡惠西村人王百学参与案件的调解,王百学在村里和家族里都有一定的威望,原、被告双方对王百学都信任有加,同意王百学进行居中调解。经过王爱军法官和王百学对双方的多次劝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原、被告终于互谅互让,达成了协议,后原告王百祥向我院申请撤诉,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此案的圆满解决,既维护了司法公正性,又达到了满意的社会效果,对农村的稳定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