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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丢钱”、“捡钱”为诱饵实施诈骗 自食苦果领刑一年
作者:刑庭 宋春芳 发布时间:2010-06-02 09: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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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1日,被告人尹宗祥以“丢钱”、“捡钱”为诱饵,伙同他人在西安市北二环红旗专用线路边伺机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范宁利存款单三张(共计人民币5000元),后因该存款单已经挂失而取款未果。
经未央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宗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遂于5月28日依法判处被告人尹宗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责任编辑: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