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上午,西安通海影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将撤诉申请书送到了未央法院行政庭办案法官手中,至此,这起审理标的额15万元的行政案件妥善解决。
2008年5月16日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容环境保护局下发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08年审字(035)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许可证,批准西安通海影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位置设置商业宣传户外广告,期限自2008年5月15日至2008年11月15日。2008年10月14日,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知海影视公司,要求其在2008年11月20日前将前述单位立柱自行拆除。2008年12月9日,西安通海影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单立柱被拆除并处置。3月9号,西安通海影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将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起诉至未央法院,认为其广告单立柱为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拆,其执法行为未依法履行相应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且擅自处置属于通海影视的财产,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法院确认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因其违法行为而给西安通海影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5万元。
行政庭接到案件后,樊涛法官与涉四区综合协调办公室王建明主任多次到经开区管委会沟通协调,办案人员深入调查、认真倾听,释法析理,赢得了经开区管委会的积极配合。6月10日上午,未央法院开庭对此案件进行了审理,庭审查明,根据《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西安市规章规定,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城管执法工作,其中即包括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庭审中,经开区管委会提交了其下属单位经开区城管执法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城管执法局承认是该局决定并组织实施了对原告的户外广告牌的拆除行为。在事实查明、法律查清后,原告当庭申请撤诉。
在该案中,法院帮助政府依法行政,当事人亦在法院帮助下,明确了可能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机关,使双方的这一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