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3年3月,申请执行人袁镇新向我院申请由被执行人西安屹华机械配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加工费196393.40元,违约金18468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119000元,因被执行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致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原公司厂址又设立了新公司,经营相同产品,遂于2010年5月向我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西安屹华机械配套有限责任公司为陕西屹华电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三庭执行员郭永峰在该案裁决审查中,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并到省工商局调取陕西屹华电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工商档案,经过审查,发现原西安屹华机械配套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设立新公司有逃避债务的嫌疑,传唤该公司法人到庭后,多次进行释法明理,使其认识到采取“一套人马,两个牌子”的方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与法与理相悖。
在事实、证据面前,6月11日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支付案款140000元,申请执行人拿到钱后,激动不已,反复念叨:“我与老伴患病多年,子女待业,一家人生活困难,在递交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时,心情忐忑,不知又该多长时间能有裁决结果,真没想到不到20天,我就拿到了案款,解了我一家的燃眉之急。非常感谢未央法院的快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