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二庭调解了一起原告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六分公司财物返还纠纷案件。
原告千业公司和被告公交六公司相邻,共同使用未央路111号付3号公交六公司辅道。2009年5月,原告投资开发的添好花园小区安装接通天然气工程管网,需在该条六公司辅道上开挖工作坑。双方遂签订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施工保证金10万元,保证工程完毕路面恢复后两个月内路面不出现塌陷和凹坑,被告即返还保证金。工程完毕至今已一年有余,但被告未返还该笔保证金,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庭审中,被告情绪激动,辩称因原告施工质量存在问题,该条辅道上塌陷、凹坑多处存在,不仅给其公司的公交车辆通过造成不便,亦影响了辅道两侧小区的居民和幼儿园、小学学生的出行,每逢雨雪天气,陷凹处更是处处积水,情况尤甚,故坚决要求被告对路面重新进行修整。
原、被告互不相让,矛盾对立尖锐,难以调和。面对该种情况,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相邻的特殊情况,主管院长徐世界、合议庭成员和主审法官韩霞多次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耐心细致地讲述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以及处理好相邻关系对双方的重要性。后原、被告双方终于放下对立情绪,原告放弃了利息要求,并联系市政人员对道路进行了修复,恢复了该条道路两侧人员的正常出行,被告亦当庭将10万元保证金退还给原告,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