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我院执行一庭石东彦法官一行驱车奔波1000余公里,圆满执结一起标的近120万元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伤者及时执行回医疗费用,有力的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执行一庭受理该起标的近120万元的交通肇事赔偿案件后,局、庭领导高度重视,根据案件的特殊性和紧急性,及时组织精干力量,启动“快速执行”机制立即着手执行。经过执行法官石东彦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幕超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被执行人赵西海、张庆海均无履行能力,而第一被执行人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有履行能力,但该公司表示只履行部分义务,虽经执行人员多次督促,该公司仍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系高中学生,自2009年车祸至今在医院治疗,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家人早已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5月4日,申请执行人家属提供了被执行人恒泰公司在榆林市的银行账户,执行一庭及时制定了详尽的执行方案,为避免该公司转移财产,决定立即赴榆林执行。为了抢时间、抓时机,六、七百公里的路程,石法官一行风餐露宿,在当天下午三点半之前顺利到达榆林市某银行。经该行工作人员查询,被执行人恒泰公司确实有开户,但是在另外一个银行,执行人员询问了具体位置后,马不停蹄,立刻驱车前往,边走边问,很快赶到了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顺利的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该笔赔偿款转入法院帐户,宣告这起目前在我院赔偿数额最高的交通肇事赔偿案件得以圆满执结。受害人父母及受害人所在的西安中学师生对我院和办案法官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