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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调化纠纷 案结事了促和谐
作者:行政庭 杨宁  发布时间:2012-02-09 15:36: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行政庭受理一起撤销户口迁入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屈某诉至我院请求撤销被告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尚稷路派出所将其户口迁入未央辖区的行为,并要求将其户口迁回原址新城分局中山门派出所。主审法官李波审查案件材料并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后,了解到屈某为精神残疾人,且是全国闻名的上访户,其户口于2011年3月被他人迁至经开区尚稷路派出所辖区,其后十几次到经开区管委会、公安部门及北京上访反映户口迁移问题,严重影响了信访维稳工作的正常开展。

  行政庭受理案件后,原告仍不停去北京上访。李波法官认为,原告本人的精神状况不适合直接开庭审理,遂决定运用行政协调机制化解原被告双方的尖锐矛盾。首先安抚原告情绪,告知其行政诉讼中的各类期限、举证责任及诉讼后果,劝说其在诉讼中不再上访。其次被告的户口迁移行为确实违反法定程序,但户口的迁移需迁出、迁入双方派出所配合,一纸判决往往不能及时、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波法官一方面积极与尚稷路派出所联系,调查了解屈某的户口迁移情况;另一方面和经开分局、新城分局、市公安局协调,力争从根本上解决原告关于户口迁移的信访问题。最终经过近一个月数十次的电话、登门协调,由尚稷路派出所配合、中山门派出所主动将原告的户口迁回原址,原告欣然撤诉,并表示再不就此问题上访。
责任编辑: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