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我院公开审理非法经营案 震慑私自贩售食盐类犯罪
作者:刑庭 骆成兴  发布时间:2012-03-28 15:10:49 打印 字号: | |
  3月26日,我院依法对被告人刘超非法经营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陕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旁听了庭审并作了宣传报道。通过本案的公开审理和报道,有效地震慑了私自贩售食盐类犯罪,减少了餐桌上的污染。

  被告人刘超曾因贩售私盐于2011年1月17日被陕西省旬阳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刘超仍然不思悔改,于2011年11月11日从冷某处购买无碘的工业盐27.85吨运至本市未央区西叶寨村其租住的民房内,并购买了印有“加碘精制盐”字样的食盐包装袋5.6万个、食盐包装纸箱1200个。次日,刘超和雇用的工人正在租住的民房内分装食盐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查获了已经包装好的盐95箱、50千克装的无碘盐519袋,该27.85吨工业盐全部被查扣。

  本院以被告人刘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并撤销旬阳县法院判决的宣告缓刑部分,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刘超当庭表示不上诉,十分后悔。陕西电视台《都市快报》节目当晚对庭审活动进行了报道,《西部法制报》、《三秦都市报》、《华商报》记者旁听了庭审并作了宣传报道。
责任编辑: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