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上午,张家堡法庭对刘立旺诉王小庚劳务合同一案进行了宣判,使一起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得到了及时处理。
原告刘立旺离开其老家湖北省勋西县乘坐汽车前往陕西省礼泉县亲戚处,在西安汽车站附近迷路,后被告王小庚与他人经过北郊麻家什字时发现原告昏睡在路边不省人事,遂将原告带回救助并收留在家中;至此原告刘立旺在被告王小庚家居住、生活了十余年,在被告养牛养猪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曾自愿帮助被告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活,被告也视原告如同家人对待并在刘立旺患病时,给其治病并照顾,2011年10月原告回到湖北老家。因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已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成立,应得到相应报酬,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劳务报酬334920元,被告则认为其系救助行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自受理到宣判均受到了各界关注,更是引起了全国各方媒体的报道,社会反响不一,为了审慎处理该案,张家堡法庭在杨晔副院长的指示下将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均提前做出了预设方案,并主动接受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积极营造良好的外部办案环境;同时注意加强与媒体的联系,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组成了人民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
在经过认真研究、请示讨论、参考人民陪审团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张家堡法庭认为: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原告刘立旺帮助被告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活,均系其自愿行为,被告未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亦未安排、指派原告工作,本案中,原告无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事前及事后达成过口头或书面的有关劳务合同方面的任何约定,被告当年对原告实施救助将其带回,且被告王小庚收留原告刘立旺十余年,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王小庚对原告刘立旺管吃管住,有病带其医治,避免了原告刘立旺因不识字、语言不通而四处流浪可能遭受的危险,且原告刘立旺在被告王小庚家中未受到苛刻对待。故原、被告之间仅为共同生活关系,不存在劳务法律关系,于是判决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顺利完成了该案的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省电视台“法庭内外”栏目对该案进行了全程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