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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宫法庭多渠道圆满解决因老年人乘坐公交车死亡案件
作者:未央宫法庭 王爱军  发布时间:2012-04-20 11:39:1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未央宫法庭成功审结了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于世镇(已去逝)于2011年4月26日在西安市金花路车站乘坐48路公交车,在公交车前门准备刷卡时仰面摔倒在车门外的地上,致其重型颅脑损伤等症,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妻子张隆祚及其儿子于霏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支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22万元。未央宫法庭王爱军法官接到该案后,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及时传唤了被告市公交总公司,了解相关案情。因事发时双方均未报案,死者于世镇又是独自乘车,原告方除死亡证明及相关治疗票据外,无事发现场任何证据,唯一的现场目击证人又联系不上。

  经主审人与被告多次联系沟通后,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其公司营运安全科与事发48路公交车司机所做的一份谈话记录中记载,事发时于世镇已走上公交车,系从车上摔倒在车外。同时审判人员了解到被告在为死者办理老年人免费乘车IC卡时向办卡人每人收取了10元保险费,为其办理了团体意外伤害险。得知上述情况后,审判人员向保险公司核实了相关情况,经多次与被告及保险公司进行沟通,由被告市公交总公司向原告赔偿相关费用187500元,由被告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费用的理赔,使该案得以圆满审结。
责任编辑: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