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未央区法院未央宫法庭审结一起因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引起的索赔案件。
2012年8月,钟涛(化名)在刘强(化名)经营的购物中心花费339元购买了两盒莲子羹、两盒燕窝。回家准备食用时,发现所购食品已过保质期。钟涛返回购物中心要求退货并支付赔偿金。刘强查看后表示同意退货,但拒绝赔偿。在工商部门调解过程中,刘强趁查验购物票据之际将票据吞食。钟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购物中心退货、给付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390元。
在法院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被告刘强详细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经营者责任,同时指出购物中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被告刘强探讨如何加强管理,防止过期食品上架销售。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赔偿五倍食品价款的协议。被告刘强当庭支付了赔偿款项,并表示将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销售的食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