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强为自己建房,从原告鲁芳处租用建房工程材料钢模板等物。被告房屋竣工后,向原告返还了一部分租赁物,剩余部分租赁物经原告多次催要未归还。
主审法官王爱军详细了解案情后得知,为被告建房的包工头贾军系外地人,原告不愿与贾军签订租赁合同,被告为了尽快将房屋建好,与原告签了租赁合同,租赁物实为贾军使用。贾军在房屋竣工后私自将部分租赁物拉走,不知下落,导致被告无法向原告返还租赁物。
被告长期在外打工,不肯前来应诉。3月19日下午,在主审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后,被告终于来到了法庭。经过面对面耐心细致的沟通,辩理说法,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