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未央区法院对被告人陈洪(化名)故意杀人一案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陈洪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赔偿被害人刘娟(化名)各项经济损失共11万元。被告人陈洪表示认罪服判。
被告人陈洪是西安某大学食堂的一名厨师,38岁,离异。被害人刘娟是该校的一名学生,25岁,青春靓丽。在校期间,二人不顾年龄差距,谈恋爱并同居。刘娟大学毕业后,提出分手。但被告人陈洪认为自己付出的多、爱的很深,多次到被害人单位寻找,讨要说法,渐渐由爱生恨。2012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洪携带匕首窜至被害人楼下欲挽回感情,遭拒后引起争执,便在被害人胸、腹部猛刺两刀,企图杀死被害人。在刘娟倒地后,陈洪在自己脖子上划了一刀,并用刀划刘娟脖子,欲与刘娟同归于尽,但被刘娟用手挡住。后二人被群众发现,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刘娟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等级为八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