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一庭圆满审结了原告侯美晴诉被告建行某支行的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
侯美晴在被告银行办理业务过程中,因被告未能有效维持现场秩序导致侯美晴摔伤,经鉴定侯美晴伤残等级为九级。事发后,侯美晴与被告建行某支行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侯美晴诉至我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主审法官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营业厅接受服务期间,被告对原告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被告未能采取相应措施维护排队秩序,造成原告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法官划分比例,酌情判令被告建行某支行承担40%的责任;侯美晴因自身原因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