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受理并审结了两起新类型案件:张家堡法庭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和民二庭的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案件,此两类案件在我院均尚属首例,新型案件的成功审结对我院今后审理同类型案件具有里程碑意义。
案件一:原告李某诉称,2013年3月其因承包工程与A公司约定,借用A公司的账号接收工程款,2013年4月起B公司共支付四次工程进度款,均打入A公司的账号,前三笔款项已由A公司支付给原告,最后一笔工程款在A公司账户后,被我院冻结14万元,后其了解到A公司因欠被告C公司材料款,被我院强制执行,故向我院申请执行异议。 本案开庭审理后,争议的焦点是本院所扣划的14万元是B公司所有还是原告所有。根据相关规定,货币作为种类物,其物权特性为谁持有即谁所有。对于进入B公司账户名下的款项,原告不具有实际控制和支配的权利。故原告主张本案争议款项为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应认定本院所扣划的公司名下的14万元属A公司所有。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时又向当事人做了判后答疑,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案件二:原告赵小理认为我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未民二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错误,损害了其民事权益,故诉至我院,要求撤销该民事判决书。主审法官韩霞在接到该起新类型案件后,认真翻阅、研读了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确认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该制度是旨在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全新而独立的诉讼制度。主审法官在对该制度深入了解后,同时查阅了涉案的十余份法律文书,并调取了案件卷宗。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既遵照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本意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又忠实严格适用该制度,做到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不纵不枉,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为新民诉法实施以来我院审结的首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案件。(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