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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岁男童遭电击致残 供电公司与土地管理者共同担责
作者: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 魏钰  发布时间:2015-03-26 10:27: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未央法院审结一起八岁男童田某遭电击致残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最终原告获赔29万余元,各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八岁男童争取到应得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该案起于2013年11月24日,田某在工地土堆上玩耍时,不慎右手触碰高压线遭电击,35KV电流致其全身大面积烧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在维权遭拒后,田父将供电公司、某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西安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至我院。

  该案交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魏钰法官办理,她经过阅卷,实地勘察,走访土管部门等调查工作后,提请宗晓嵘庭长召开审判长联席会,确定案发地块属某遗址保护办管理,并开展多次调解工作。

  在多次调解无效后,合议庭最终认定,供电公司依法应对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某遗址保护办作为该块土地的管理人,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田某监护人未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赔偿人的责任。判决由供电公司和某遗址保护办各承担40%、5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某置业公司不承担责任。判决后,当事人均无异议。
责任编辑:办公室 白隽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