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执二庭成功执结一起17名申请执行人的集团诉讼案,为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16万余元,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09年7月,该17名购房人与西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逾期将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因该批房屋是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发商未按约办理权属登记备案。购房人就违约问题多次与其交涉,在协商无果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两级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该公司赔偿购房人相应的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判决履行,17名购房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鉴于案件申请人数众多,且类似案件尚有部分未诉讼,双方矛盾激化,影响面广,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集体上访,而被执行人以房屋管理政策变动为由拒不履行。执行法官陈元数次到被执行人公司,耐心细致的向被执行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其释明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及对公司经营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在执行法官耐心工作和法律威慑下,被执行人终于说明未及时履行是因为经济下行,没有资金,但其愿意在一定期限内想办法凑钱了结该批案件,并表示就未诉案件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以减少诉累。后被执行人将案件款16万余元交至法院账户,至此,一起集团诉讼案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