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上午,未央法院在西安市城北客运站联合公开审理辖区内首例客车超员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唐谢(化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央区法院副院长杨晔担任审判长,未央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庆林出庭支持公诉。陕西电视台、西部法制报等媒体记者对庭审活动进行了报道。
城北客运站是西安市比较大的车站,庭审时,很多来往群众驻足观看。一位来自咸阳市泾阳县的男士称,他因工作关系,经常坐大巴车出行,偶然也遇到客车超载、驾驶员开车打电话、吃东西,但和司机沟通效果不好,司机和售票员不以为然。这次司法机关在客运站公开开庭“以案说法”,向广大司机和乘客进行法律宣传,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预防交通安全事故,具有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庭审查明,2017年4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唐谢驾驶车牌号为陕A83054大型营运客车从西安市水司汽车站驶往户县祖庵汽车站,途径和平村十字附近时被执勤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驾驶车辆核载人数为27人,实载人数45人,超过额定乘员66.67%。
法律是严肃的,法律效果教育人改正错误。审判长杨晔副院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唐谢驾驶大型客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五一”假期来临之际,未央法院积极适用新法,选择这起典型案件举行公开庭审,是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有力打击,也是对其他机动车辆从业者的警示教育,更切实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法律关怀。
【法律链接】
刑法修正案(九)已明确增加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与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即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同时该条第二款也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