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金属材料公司长期向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提供钢材,但被告未及时付款,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在往来发货单中仅约定了价格,对垫资加价款未进行明确约定,在此情形下,出卖方该如何保护自己权利?
在实践中,钢材交易往往由出卖方垫资发货,供货量及现金流需求量均很大、资金流转迅速,如发生拖欠货款将直接导致出卖方资金占用损失,于是钢材买卖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基准价格和加价款。针对这起典型的钢材买卖合同案,主审法官张彦在庭前阅卷并与合议庭人员商议后,决定采用民二庭买卖合同专业化合议庭梳理的“案件15要点”等新型审理模式对该案进行审理。
2017年7月21日下午3时,未央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张彦敲响法槌,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克域为组长的第三评查小组对该案进行庭审评查,并进行了网络视频直播。庭审中,主审法官张彦抓住钢材买卖合同的特点,围绕该案的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引导原、被告双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并针对被告代理人为单位员工,对法律规范及法庭程序不熟悉的情况,对其质证、法庭提问等环节的行为给予了很好的引导和规范,使得庭审活动平稳、有序进行。
庭审结束后,评查小组对专业化合议庭的创新审判方式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该案既体现了专业化合议庭对类型案件的处理模式,又抓住了钢材买卖合同案件的特殊性,合议庭的专业化举措在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等多方面都有积极意义,并勉励年轻法官们再接再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专业化合议庭的新路径,在类型案件的审理方面取得新的更大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