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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庭长办案专刊】 过期食品起纠纷 当庭裁判效率高
作者:民一庭 杨宁  发布时间:2017-08-08 09:37:33 打印 字号: | |
  2017年8月4日下午,未央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孙芳玲通过网络直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在超市购买过期食品所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2015年12月17日,原告在人人乐赛高广场超市购买了三个旺旺果肉果冻,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16日,保质期为6个月,原告购买当日过期了一天。今年5月,原告把该超市及人人乐西安分公司诉至我院,要求二被告退还货款13.5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赔偿1000元。被告代理人则称原告同一天分别在莲湖区和未央区的人人乐超市购买了相同的旺旺果冻,且已先后起诉,故可能存在原告使用同一批过期果冻、不同的购物小票在不同的法院进行虚假诉讼。

  在庭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合议庭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目前裁判惯例、立法趋势及诚实信用原则,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13.5元,但就原告所主张的1000元赔偿因其不能证明确实受到损害的事实,也不能证明涉案产品有违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合议庭未予支持。

  该案虽标的较小但事实争议较大,孙专委担任审判长主审该案时,她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高超的审判技巧,并适时引导当事人紧紧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陈述及辩论,使整个庭审过程重点突出、节奏紧凑、繁简适当、程序规范。网络直播的形式,践行了司法公开的要求,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本案当庭裁判极大提高了审判效率,对构建更加有序、规范、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环境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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