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准确、有效、严厉地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尊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加强配合协作,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陕高法发[2016]5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陕高法[2016]194号】等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第一条 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犯罪案件,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和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在联合查处过程中,应当高度配合、密切衔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二条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犯罪嫌疑人为自然人的,收集有关身份情况的户籍资料;犯罪嫌疑人为单位的,除收集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及其他登记资料外,还需收集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员的户籍资料、职务及职责范围的材料等。
(二)已生效的执行依据。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执行情况说明。
(五)其他涉嫌案件线索、证据等相关材料。
第三条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移送案件之前,承办法官应先行审查涉嫌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交由合议庭合议后,及时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经执行局务会研究后,报法院负责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四条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决定移送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向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移送,同时抄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条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接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应当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立案。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如遇特殊情况,经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间可延长至30日。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后30日内将有关书面意见函告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应当立案的,应当要求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立案,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六条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对于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对于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公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七条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或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可自收到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或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依照《关于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提出控告。
第八条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应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第九条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三机关应分别指定联络员,专门就案例研判、信息采集和数据统计等工作及时协调沟通。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要适时以通报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创造良好的执行工作氛围。
第十条 本意见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由联络员分别报告各自上级,必要时应召开法、检、公三机关联席会议共同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