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商业交易中,少不了要使用银行汇票等各种票据,当票据出现瑕疵无法兑付时,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让辛苦赚来的款项打水漂呢?近日,未央区法院民二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原告某钢铁公司与被告某银行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件。
原告某钢铁公司因接收其他公司货款,取得一张票面金额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行为某银行,但在兑付时,银行认为其中一位被背书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书写不规范存在涂改嫌疑,故拒绝兑付。无奈之下, 原告将该银行起诉至我院,要求银行向其支付汇票中记载的款项10万元。经法庭当庭核对涉案票据,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在书写中虽有添加痕迹,但与印章名称一致,不存在其他主体的可能,涉案票据背书具有连续性。经法庭释明,原告亦就此事向被告作出书面说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由被告某银行返还原告某钢铁公司与涉案票据相当的利益30万元,减半收取后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票据利息返还请求权为票据权利的一种,是指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是对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提供的一种法律救济。本案中,原告作为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在被拒绝兑付的情形下,仍可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付款人即银行主张涉案汇票记载的相应民事权利。
法官寄语:随着商业往来的频繁,经常会发生异地转移金钱的需要,各种票据在经济社会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和频繁。按照票据背书转让的相关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目前,各银行对于票据的形式审查都较为严格,如果票据出现瑕疵,导致银行拒绝付款,会给持票人造成麻烦甚至是经济损失。所以,公司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应认真检查其前手背书是否连续,各背书人名称是否存在涂改痕迹,印章是否清晰,在取得票据后应加强票据的登记管理工作,在付款期内及时主张兑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