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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好未央法治故事︱网上销售进口食品,违反国标被判赔偿
作者:张家堡法庭 杨玫  发布时间:2018-03-15 14:48:19 打印 字号: | |
  随着健康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人想要购买具有保健功效的进口食品,不少商家瞅准这一商机,利用电商平台监管漏洞,大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近日,未央法院张家堡法庭受理了一起原告张某诉某商贸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2017年8月,张某从某商贸公司在淘宝网开设的店铺购买了三盒巴西原装进口蜂胶胶囊。事后张某得知蜂胶系药品,不得用于普通食品中,故以该蜂胶胶囊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对某商贸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某商贸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货款作为损失赔偿。庭审过程中,法官查明该产品既无药品标识也无保健品标识,应属普通食品,而蜂胶仅能用于药品或者保健品,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蜂胶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双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令某商贸公司退还原告货款并支付原告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蜂胶被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故应当为药品,《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将蜂胶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但未将其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因此蜂胶作为药品,又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不得用于普通食品中,且国家原卫生部2007年发布《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和2009年发布《关于商请做好蜂胶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函》也均明确规定蜂胶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本案中的产品没有药品或者保健食品的标识,应属于普通食品,普通食品添加了蜂胶,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被告某商贸公司作为该产品的销售商,既未提供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也未提供其对供货商许可资质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尽到查验义务的相关证据,因此其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不仅需要退还张某已付的货款,还应支付张某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官寄语:电商网络平台经营的产品纷繁复杂,作为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一定要严格审查经销商的资质及产品的合格证明,保健食品应有保健食品标志,即俗称的“蓝帽子标志”,进口食品的外包装上应有中文标签,并需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材料。作为商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否则可能会承担远超其所获利润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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