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案件是典型的家事案件。在家事审判改革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李欣法官紧扣改革目标,结合工作实际,以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总结并分析了近半年的抚养费纠纷案件的特点,除传统的抚养费类型外,以下3种案件类型案件数量呈增长态势且具有典型性和教育性。
第一种类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可以主张孩子的抚养费?
【案件概况】张某(母亲)与李某(父亲)于2014年结婚。2016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张某便带着5岁的孩子(小李)一直在娘家居住。双方一直未达成离婚协议,故没有结束婚姻关系。张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孩子为原告将李某诉至法院,主张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
【案例评析】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该案中,小李系张某与李某的婚生子,张某与李某均享有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在双方分居期间,李某未尽到抚养义务,故本院判决由李某支付小李分居期间抚养费。
传统观念中,孩子是父母双方的,谁抚养都是一样的。但是仅靠一方对孩子的付出总是有限,为了孩子的生活有切实的物质保障、为了孩子能够得到父母全面的关爱,更是为了警醒父母履行抚养的责任,所以法律作出如上规定。生活中,常有父母因为家庭矛盾分居、或一方离家出走的现象,孩子则全部依靠一方来抚养,这都是父母不负责的表现。父母的矛盾应选择正确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将孩子作为矛盾的牺牲品,孩子是无辜的,他们需要更多父母和社会的关爱,法律上也给予了充分的保护。
第二种类型:孩子父母离婚后,爷爷奶奶常年带孩子,是否可以主张孩子的抚养费?
【案件概况】张某(父亲)与娄某(母亲)于2015年离婚,婚内生育孩子小张(现16岁)。张某与娄某离婚后,孩子一直由爷爷老张抚养,张某与娄某均不抚养孩子。老张已78岁,仅靠微薄退休工资维持生活,无奈之下起诉娄某,主张抚养费。
【案例评析】法律上,孩子的监护人是张某与娄某,孩子的爷爷老张在法律上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也不能以孩子的名义主张抚养费。该案中,老张取得了张某的授权,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娄某主张抚养费,并且法院支持了小张的诉请。另外,结合老张向法官反映的情况,儿子张某也未尽到抚养义务,不给老张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官告知老张,老张可以依照“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之规定向儿子张某主张劳动报酬。
传统观念中,老人帮忙带孙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事实上,现在很多家庭都是这样,父母忙于上班,孩子生下就由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帮忙照顾。然而,帮忙照顾就等同于义务无偿照顾?孩子的监护人就变为老人?法律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子女的监护人是父母,即使双方离婚也无法改变。所以,父母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不要将孩子推卸给老人,更不要给老人强行带上“抚养”的枷锁,这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第三种类型:离婚后,一方已按月如数支付了抚养费,另一方可否就医疗费、教育费等合理费用进行主张?
【案件概况】张某(父亲)与乔某(母亲)在婚内生育儿子小张(6岁)。2014年张某与乔某协议离婚,约定小张由张某抚养,乔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由于小张体弱多病,从2014年至2017年多次住院花去医疗费4万元余元。张某也为小张参加各种培训班花去教育费3万元,现张某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乔某承担总医疗、教育费用的一半费用。
【案例评析】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不能机械地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的抚养费后,就免除了其他费用的支付义务。在抚养费案件的处理中,应从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考虑医疗费、教育费等相关支出是否客观存在,是否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负担公平,故而法官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