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中经常被忽视的一个群体是老年人。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而带来的涉及老年人权益的诉讼问题正日趋突出,司法审判作为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有力屏障,它不仅担负着捍卫公平正义,更肩负着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优良传统、传播正能量的社会责任。
在家事审判改革中,未央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李欣法官紧扣改革目标,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并分析了近1年的有关家事案件中涉及老年人权益维护的案件特点,除传统单一的赡养纠纷类型外,衍生出更复杂更多样的表现形式,最多的表现为离婚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中离婚当事人权益与未成年人权益、老年人权益的相互交叉,以下3类案件极具典型性和代表性。
残疾老人由儿媳赡养,儿子起诉儿媳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案件概况】父亲老张(残疾人)与母亲老李生育儿子小张,小张与小刘结婚后,小张常年在外地务工,家中老人靠小刘赡养。小张以与小刘长期两地分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小刘表示坚决不会离婚,理由是离婚后老两口就无人照顾,她舍不得两位老人。小张表示,离婚后,可以雇人照顾老人或送养老院养老。经过与老张、老李沟通,老人表示对儿子对家庭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极度不满,尤其是父亲老张非常气愤,向法庭表示离婚过错方是儿子,儿媳对老两口照顾非常周到,他们尊重儿媳的选择,也愿意跟儿媳继续生活。
【案例评析】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经常涉及到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在审理家事案件中,一定要注意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法官认为,老年人需要的不仅是物质上的给予和付出,更多是情感上的关心和陪伴,如果判决离婚,两个老人的赡养问题也许能够通过其他形式得到解决,但绝不是老人想要的方式,或许赡养问题根本就无法得到保障,为了避免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所以最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并与小张进行了深刻交流,小张对判决结果表示信服。
老年人被迫离婚,原因竟是子女以不赡养威胁,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案件概况】老孙年近80,起诉要求与妻子老李离婚,老孙与老李向法官哭诉道:他们均系二婚,离婚并非他们真实意愿,是老孙的儿女们以不离婚就不赡养其作为威胁,老孙在万般无奈之下起诉与老李离婚。
【案例评析】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任何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作为不赡养老人的理由。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婚后的生活。法院判决离婚的最基本前提是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中老孙与老李夫妻感情良好,并无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法院最终判决不准离婚。案后,法官向老人释明,如果子女任何不赡养的行为,其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老人可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父母离婚,10岁孩子从出生便由姥姥姥爷照管,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也应充分考虑老人的情感需要
【案件概况】张某(父亲)与廖某(母亲)在广州打工相识,并常年在广州工作。因工作繁忙,儿子小张从出生便随姥姥姥爷生活。在张某与廖某的离婚案件中,因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双方争执不下。具体对比了张某与廖某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等事宜后,法官认为双方均无特别抚养优势。在充分征求孩子意见后,孩子表示出愿意跟姥姥姥爷生活的强烈愿望,老人也无数次表示不能离开孩子,孩子是老两口的精神支柱,离开孩子生活则没有了寄托和意义。
【案例评析】本案中,孩子与父方或母方相处的时间都较短,未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基础。在充分尊重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意见的基础上,法院充分考虑到老人对孙子有着强烈的精神情感寄托,而这种寄托感的具体表现就是和孩子在一起相处。最终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母亲,暂随姥姥姥爷生活。这样不仅实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大保护,也充分保障了老年人的情感需要,尽可能地降低了离婚事件对家庭成员包括孩子和老人的伤害,维护了家庭的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