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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好未央法治故事︱家事审判中继承、分家析产类案件典型案例
作者: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李欣  发布时间:2018-04-09 09:43:01 打印 字号: | |
  继承、分家析产类案件是家事案件中最难处理的案件。该类案件涉及的人员广,且涉及亲情纠葛,所以对于法官来说,案件审理周期长、调查取证难、经常需要追加当事人,是家事审判中的“烫手山芋”,且一旦处理不慎,极有可能影响到家庭成员之间原本和睦的亲属关系,甚至成为社会安定的严重隐患。妥善解决这类案件,对维护家庭和谐、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在审判实践中,现将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案例汇总如下:

  问题一:老人再婚后去世,再婚配偶是否享有财产继承权?

  【案例概况】老刘年近80,老伴去世后,其与孤身一人的老张相识,决定共同度过余生,二人登记结婚。一年后,老刘突发心脏病去世,老张悲痛不已。就在此时,老刘的三个儿女要求老张从家中搬离,老张认为老刘的遗产中有自己的财产份额,三个儿女无权撵走自己。双方争执不下,老张便诉至法院。

  【案例评析】生活中,子女们为了避免老人再婚后引发财产纷争限制老人婚姻自由的事例屡见不鲜。首先,子女无权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其次,客观上讲,老年人再婚后引发的继承纠纷确实比较多见。该案中,老刘与老张虽是半路夫妻,且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依照法律规定,老张作为老刘的妻子,有权作为继承人参与老刘个人所有财产的继承,并且与老刘的子女享有同等的份额。所以,在未对老刘的财产进行分配之前,子女无权要求老张搬离该房屋。

  问题二:老人去世,外嫁女是否享有继承权?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享有平等继承权?

  【案例概况】老王有三个儿子两个女儿,老王去世后,子女间因继承财产事宜发生争执,儿子认为女儿外嫁后不应享有继承权,大儿子认为二儿子和小儿子未尽到赡养义务不能享有继承权,各方各执己见,终酿成纠纷,诉至法院。

  【案例评析】女儿与儿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女儿不因外嫁而无继承权。但法律对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的继承权是有约束的。法律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少分或者不分。法律的这项规定,是告诫子女对父母要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这不仅是子女应尽的家庭责任,更是子女对社会应尽的责任。

  问题三:儿媳与儿子离婚后,儿媳是否享有拆迁安置补偿的权益?

  【案例概况】小张与小李结婚后,成为小李所在村组在册成员,与小李的父母共同居住在该村组的宅基地上。共同生活期间,小张与小李、小李父母共同参与了房屋的翻建。后逢村组拆迁,小李父母、小张、小李均作为被拆迁人进行了安置补偿。后小张与小李协议离婚后,就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案例评析】此类案件,在分家析产案件中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在很多人,尤其是老人的传统观念中,儿媳妇嫁进门,就可以分得家中财产,如果离开这个家,什么都带不走,也无权带走。实际上,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该案中,小张嫁入小李家中,与小李所在村组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成为村组合法村民,且在该村组拆迁安置之前,与家中成员共同参与建房,且成为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故小张有权根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约定获得拆迁安置的权益,小张不因与小李离婚而丧失该权利。

  以上三类案件,可以看出,不论是继承还是分家析产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大多还涉及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权益,在案件的平衡掌控上对法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我们研究发现,未央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进程中,受理的继承、分家析产类案件除了数量上呈现了较为显著的增长态势外,类型上也产生了较为深刻的变化。一方面,除单一的法律关系外,案件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例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等多个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争议财产类型除了传统的货币、房产外,还有股票、股权、债券等,体现出更多的与商事案件审判业务相交叉的情况,对法官的业务能力和审判技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针对以上这种深刻变化,我认为,在家事审判改革中,针对继承、分家析产类案件,“快餐式审判”已不能适用于审理需要,法官要因案制宜,针对不同案件情况制定个性化、专属性、人性化的审判方案,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充分发挥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作用,加大对群众关于继承、分家析产典型案件的普法宣传,只有集各方力量,统一向继承、分家析产类案件发力,才能达到对该类案件的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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