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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共举 法律、社会效果并重 ——审监庭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审监庭 童旭  发布时间:2018-04-11 14:45:18 打印 字号: | |
  4月8日,未央法院审判监督庭在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法律引导、真情感化、以理服人等多种手段,不仅使得该案得以成功调解,同时也让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维权法治理念牢牢镌刻在原、被告的心中,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14年9月,作为木工的原告贺某带领其子从外地来西安打工,经人介绍在被告刘某手下干活,双方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务合同。到了2016年工期完成后,双方经结算,刘某以某劳务公司出账人的身份给贺某写了一张结算单,载明下欠木工贺某工组工资29910元。2017年,贺某及其他工友向刘某出具一张委托书,委托刘某向劳务公司索要工资。2017年,刘某向贺某支付20000元。后因刘某未向贺某支付剩余工资,贺某于2018年3月底将刘某起诉至本院。

  在受理该案后,通过审查,办案法官发现了两个焦点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刘某所打的结算单载明下欠原告贺某工组工资共计29910元,并非欠原告贺某一个人的工资,所以如果机械的处理该案,那么在主体上就存在遗漏原告的问题。在询问了贺某之后,办案法官得知,刘某所打的结算单实际上包括其和其子的工资。第二个问题是,当办案法官电话通知被告刘某到庭应诉时,被告刘某表示其并未欠原告贺某的工资,其只是领工,并提供了原告贺某等人向其所写的委托书。如果被告刘某所说属实,那么本案的被告是否适格也就成为处理本案的另一个关键。

  然而,凭着职业习惯,办案法官觉得被告刘某的话语存在着一定的漏洞,遂通知原告贺某及其儿子和被告刘某到庭接受询问。询问前,办案法官首先告知双方当前各级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态度,同时讲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一个人尤其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的重要意义。在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争论后,办案法官敏锐的抓住被告刘某所说的一句话,通过连续的追问,被告刘某终于承认了自己欠原告及其儿子工资的事实,并表示因为劳务公司欠了自己的钱一直未付,所以也未能将原告的工资付清。办案法官又告知被告拒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经过一段释法明理之后,被告刘某表示同意支付原告的工资,但要求原告给予一定的时间。接着,办案法官又趁热打铁,向原告释明法律关于原告主体的相关规定,并告诉其在以后的打工生涯中一定要注意签订合同以及让工头及时打欠条,同时讲明该证据对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经过释法明理,原、被告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握手言和,并表示今后会长期联系,一起工作。

  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仅实现了定纷止争,同时,通过对双方的释法明理,让双方当事人了解到相关法律规定,真正做到了“谁执法,谁普法”,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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