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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好未央法治故事︱悠着点,微信群内乱讲话会让你“摊上事”
作者:未央宫法庭 方圆  发布时间:2018-04-18 10:31:48 打印 字号: | |
  当今社会,网络通信技术迅猛发展,使用手机微信软件群聊功能,与群友相互交流,共享信息已成为人们日常社交方式的常态。不过,在微信群中讲话得注意分寸,否则说一些有损他人名誉的话将会惹上官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近日,西安市未央法院未央宫法庭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由于此类案件呈多发趋势,较为典型具有警示性,现方圆法官以案说法,提醒广大群友,“言论自由”不是“情绪宣泄自由”, 无论在现实社会或者网络世界,针对他人或特定群体发布不当言论,如果僭越法律红线,符合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将会涉嫌违法,发布者将会“摊上事”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曾同为西安某文化传媒公司股东,杨某还兼任该公司总经理秘书。两人共同加入了群名为“××文化项目股东群”,该群系公司为××文化项目所建,成员主要由当地文化传媒行业经理人及该项目投资人组成。2017年11月,被告李某因公事在群内发泄不满,并用恶劣语言针对公司总经理何某。原告杨某作为何某秘书对被告李某进行劝解,并在群里发出一条“做人,少记仇,多记好”的链接。随后李某在群内发出“有的人躺着说话不腰疼,拿着别人的钱花着,说些冠冕堂皇的话,同吃一口饭,同睡一张床,说话同口气,品行连×都不如……。”后原告杨某以被告李某在上述微信群内公开诽谤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在微信群内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并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庭审中,李某辩称其在微信群中所说并未指名道姓针对原告杨某,杨某纯属小题大做,对号入座。

  经依法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在微信群所发布的言论虽未直接指明对象,但结合信息发出时间段,回应内容及聊天对话人可以认定李某的言语系针对本案原告杨某。李某针对杨某的言语具有侮辱诽谤性质,上述微信群内有近50余名成员,且均为杨某、李某同行业的经理人及熟人,具有特定性,李某的言语具有公开性,一定范围内对杨某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杨某的社会评价,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李某在××文化项目股东群公开向原告杨某赔礼道歉。另考虑到微信群的受众范围有限,不如微博或网络论坛受众面宽泛,对于原告杨某主张精神损失抚慰金部分酌情予以支持。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本案中,李某为自己的口无遮拦付出了代价,不但要向杨某公开赔礼道歉丢了面子,还要付出金钱损失,可谓得不偿失。近年来,在微信群、微博、网络论坛大放厥词而惹上名誉侵权官司的案例并不鲜见,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一些人认为网络世界是虚拟的自由世界,言论不受约束。通过这一起起鲜活的案例广大网友群友应该清醒认识到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本质上还是属于公共空间,不负责的任性发布诋毁他人的言论,必将会“摊上事”,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简言之,我们在享受网络便捷的同时,要有法律意识,约束自己的言行,切莫图一时之快给自己带来不必要麻烦和损失。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