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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好未央法治故事︱父母离婚,永远是孩子不能承受之重
作者:民一庭 林娜  发布时间:2018-04-25 17:43:06 打印 字号: | |
  朱某是一家公司的经理,杨某是一家舞蹈培训机构的老师,二人在一次工作交流学习班相识,后发展成恋人关系。每段感情的开始总是充满了甜蜜,杨某与朱某也不例外,但甜蜜的恋爱关系并未持续太久,因为杨某性格外向,与男性交往较为开放,为此,朱某时常会心生醋意,多次与杨某发生争吵。以至于后来杨某与男同事一起工作就会拒接朱某电话,朱某甚为苦恼,深思熟虑后,于 2013年2月向杨某提出分手,不料这时杨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将怀孕的喜讯告诉了朱某。二人于2013年6月13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同时准备蜜月旅行。

  2013年10月3日一个小生命降临到了这个家庭,杨某正在憧憬着今后美好的幸福生活时,朱某突然不知踪迹,杨某不停地拨打朱某的电话,但均未拨通,后来杨某跑到朱某的公司及老家也没有找到踪影。此时的朱某如人间蒸发般消失在这个城市。

  2016年4月,杨某突然收到一份法院传票,才知道朱某起诉与她离婚,杨某到法院表示朱某自孩子出生后至今从未探望过孩子,朱某没有尽过一天父亲的义务,坚决不同意离婚。这时朱某告诉法官,杨某与多名男性有染,杨某怀孕前有男人多次与杨某在家过夜,且杨某经常与男人出入洗浴中心,这个孩子肯定不是他的,如果法律允许,他申请做亲子鉴定,杨某认为这是个无理的要求,向朱某保证其他男性朋友即使在家过夜,也只是一般朋友或同事关系,为了孩子的清白,杨某同意了朱某的亲子鉴定要求。经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后,孩子与朱某系亲生父子关系,朱某看到鉴定报告始终不相信,仍坚持离婚,法院认为朱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双方婚姻处于磨合期,为了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和健康的成长环境,驳回了朱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后朱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多次对朱某与杨某进行调解工作,但朱某坚持自己的离婚请求,二审法院最终驳回朱某上诉,维持原判。朱某收到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后便离开了。杨某也以工作为由将孩子交给父母照顾,与孩子见面的机会都少之又少。时隔半年后,朱某再一次到法院起诉杨某要求离婚,且孩子须由杨某抚养。法院再一次传唤杨某安排开庭,这一次杨某依旧不同意离婚,表示如朱某坚持离婚,须赔偿她30万元,每月向孩子支付1万元抚养费。朱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提出抚养费每月最多承担1500元。杨某听后说:“那孩子交由你抚养吧,每月给你2000元抚养费。”朱某坚决不要孩子,要求法院尽快判决离婚,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法官发现,二人争论的焦点只是孩子归谁抚养及具体费用,对孩子的近况只字未提,甚至连孩子的出生证明、户籍信息都不向法庭提供。休庭后,法官单独问朱某,“孩子快5岁了,为什么从他出生你都没有探望过?”朱某很恼火地说:“我为什么要看他,孩子和我有什么关系!”法官说:“不论你和杨某的婚姻如何失败,但毕竟孩子是你的,你这么说这么做不觉得对孩子不公平也很残忍吗? ”朱某更为愤怒地说:“我怎么残忍了,又不是我选择要的他。”法官又单独留下杨某问孩子现在的情况,杨某很敷衍地告诉法官:“我经常出差,我父母把孩子照顾得很好,他上的最好的幼儿园,我和朱某确实没感情了,朱某的家庭经济很好,我要为孩子在朱某那里争取更多的利益,给孩子创造更好的条件。”

  由于多次调解未果,法院最终判决朱某与杨某离婚,孩子由杨某抚养,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法官说法】

  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当婚姻失去幸福感,又或这个“喜欢的人”变成了“可恶的人”,这段婚姻也就失去了最初的意义。事实上,朱某与杨某确实无法继续维系夫妻感情,杨某仅因为经济问题不同意离婚,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朱某自孩子出生后,从未对孩子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其行为,不仅未履行法定的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而且从道德角度来看,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家风,朱某不能因与杨某夫妻感情破裂而无视孩子对父爱的渴望,同时拒绝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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