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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好未央法治故事︱美容会所丢财物 顾客大意自担责
作者:民一庭 尤?  发布时间:2018-04-25 17:44:33 打印 字号: | |
  顾客去美容院做护理,不慎将项链丢失,因此起诉美容院索赔。近日,未央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7年9月28日,吕某前往西安亦某美容会所进行身体护理,因担心佩戴项链影响护理,在征得吕某同意后,美容师将其项链摘除并放置在旁边的美容车上,吕某做完护理随即离开。当晚发现其项链丢失后,便联系美容院称其项链遗忘在美容院,但美容院工作人员找寻未果。双方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吕某一纸诉状将美容院起诉至未央法院,要求美容院向其赔偿项链损失3067元。

  未央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开庭审理。被告西安亦某美容会所庭审中表示,美容师摘下项链后放在离吕某最近的美容车上,并告知了吕某,吕某应当对自己的财物妥善保管。接到吕某电话后,店内员工多方寻找未果,故认为该项链不是在美容店里丢失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吕某诉称其项链是在美容院丢失,但美容院不予认可,吕某亦未提供其它有效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寄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吕某首先应证明自己的项链的确是在美容院丢失的,如美容院有提供保管服务的,顾客发生财产损失可向美容院主张赔偿,否则美容院对顾客不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消费者在各类经营场所如美容院、理发店丢失财物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对于消费者而言,此类案件最大的困难就是举证困难,一旦引发诉讼易造成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公共营业场所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以防由于自己的粗心大意而造成财物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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