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周某诉称,其于2015年3月入职某运输公司西安分公司工作,担任项目IT,公司直至2016年4月才首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其长期严重超时加班,且加班工资得不到保障,故其被迫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其不服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2015年高温津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2.15万元。
【争议焦点一】
周某是否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
【法官说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本案中,公司辩称周某的工作岗位是项目IT在线管理,工作地点在仓库办公室内,不符合《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周某对工作岗位及办公地点的描述予以认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高温天气下进行露天作业或者其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的事实,因此不属于高温津贴发放对象,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
补签劳动合同情况下是否还应当支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上述法律规定,目的在于敦促用人单位尽早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用工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故对于已经纳入补订合同期限的用工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周某于2015年3月24日入职公司,双方于2016年4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因此,公司应支付周某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