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下午,庭审评查第一小组成员对民一庭杨宁法官公开开庭审理的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父女关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庭审评查。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王某乙曾签订换房协议,约定将双方名下的房屋互相调换,后因被告王某乙不满意原告唐某某名下的房屋户型,故双方将换房协议变更为买卖协议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唐某某称其已向二被告支付了70万元房款,并在涉案房屋中实际居住了六年之久,被告王某甲称原告支付的70万元并非购房款,被告王某乙称《换房协议》实际由其父王某甲签名,其本人一直不知情,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唐某某支付六年的房租。因双方对法律关系及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且证据较多,合议庭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庭审中,审判人员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程序合并,避免了以往庭审方式中质证意见与法庭辩论意见重复发表、辩论跑题等弊端,法庭调查更具针对性、准确性,庭审更高效,仅仅在90分钟内就圆满完成了法庭审理。
庭审后,评查小组对杨宁法官庭审模式的创新给予肯定,并对新模式中的质证逻辑、庭审节奏等方面提出详细建议。杨宁法官表示,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积极探索更为快捷的便民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