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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亲历庭审受启示 庭后主动调节并履行
作者:民二庭 韩霞  发布时间:2018-06-04 09:07:26 打印 字号: | |
  5月31日下午,未央法院民二庭对一起合同纠纷案进行网络直播公开开庭。未能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却因被告感受到庭审的庄严和法律的权威,在签庭审笔录时不仅同意调解,还即刻向原告支付了所欠款项,并将另一起案件所欠款项进行了清偿,两起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2015年,郑某某分别与瑞郅达公司和盛龙万祥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郑某某承租瑞郅达公司商铺经营集成吊顶,盛龙万祥公司为其提供物业、营销策划等服务,合同期限一年。合同签订后,郑某某向二公司支付了部分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尚欠部分款项未付,致二公司分别诉至法院。

  庭审中,郑某某辩称其仅经营了半年,半年后其向原告一位工作人员打了声招呼即自行撤场,上半年的费用已经支付完毕,盛龙万祥公司现在主张的下半年的费用坚决不同意支付。关于郑某某撤场时间原告不予认可,对此郑某某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

  庭审后,主审法官继续做调解工作,向郑某某普及了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郑某某表示:“之前撤场的时候不懂法,以为自己给商场打个招呼走了,之后的费用就不应该计算了,经历了刚才法庭威严的庭审和法官的普法,现在懂法了,我同意向盛龙万祥公司支付相关款项,而且瑞郅达公司那个案子法院也不用开庭了,我也一并将钱付了吧!”于是便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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