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暇时间逛超市是现代人休闲、购物的一种生活方式。然而,在超市里也有不愉快的事情发生。下面请听今天的未央法治故事。
2016年10月6日晚上20时50分许,原告梁某在西安市北郊某大型超市购物,从收银台返回购物区核对商品价格时与被告张某5岁半的儿子小明(化名)骑行的滑板车(系店内试用车辆)相撞,致使梁某倒地受伤。梁某先后在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西安未央华美口腔治疗,经诊断为:11、21牙隐裂,22冠折,产生医疗费4177.9元。双方因赔偿协商未果,梁某将张某、小明及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707.9元。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在商场内骑行滑板车时将梁某撞倒致伤,作为实际侵权人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因其系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即本案被告张某承担责任。被告张某自认小明在商场内骑行滑板车好几圈,被告某超市作为管理者,明知孩子较长时间骑行,未能及时制止,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原告梁某在商场内活动属于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正常活动,原告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梁某3502.32元,某超市赔偿原告875.58元。宣判后,被告张某不服提出上诉。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张某及小明赔偿原告3000元,被告某超市赔付原告875.58元。
【法官寄语】
一是父母应管教好、保护好自己的未成年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张某显然并未尽到自己的义务,管好自己的孩子。这不仅对原告造成了伤害,还对小明的健康成长造成影响。审理中,据张某口述,此事之后,小明晚上睡觉经常被噩梦惊醒,哭闹不止,显然是孩子受到了惊吓。因此,作为父母,一定要管教好自己的孩子,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所,一定要时时密切关注孩子的情况,谨防孩子受伤或伤及他人。
二是公共场所应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大型商场、超市人流较大,管理人员一定要做好基本安全保障事宜。如地面有洒水要及时清理、悬挂物和高处放置物要摆放妥当、大型试用商品试用时要有人陪同、电梯和楼梯处要张贴警示标识、全方位安装监控等,以便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