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未央法院受理了一起财物返还纠纷案件。原告陈志斌因资金紧张,找朋友陈伟帮忙, 陈伟称以“个人专项装修贷款”名义可以从银行贷款,陈志斌向其支付3500元“辛苦费”。
之后,陈伟与西安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经理达成一致,以该公司名义与陈志斌签订了《家庭居室装修装饰施工合同》,该公司将虚假合同、工程预算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陈志斌的装修申请,一并提交给某银行。该银行与陈志斌签订了65万元的借款抵押合同,审核通过扣除20元手续费后,将649800元汇入合同指定的企业银行账户。该公司收到贷款后,将51万元转账给陈伟,剩余13980元转至公司经理个人账户。陈志斌自知涉案装修贷款是基于虚假装修合同而取得,一直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陈伟陆续向陈志斌转账322602元后,与公司经理将余款挪作他用,迟迟不予归还,引发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志斌的装修贷款是基于“装修合同”而取得,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将其中51万元转给陈伟,陈伟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长期占有陈志斌的部分贷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明知没有装修事实而碍于和陈伟的关系,与陈志斌签订虚假的《家庭居室装修装饰施工合同》,并长期占有陈志斌的部分贷款,二被告存在共同的故意,应负共同偿还责任。故一审判决陈伟、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在共同返还占有的贷款327398元和占有期间的利息。宣判后,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西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
诚信乃为人处世之本、企业生存经营之道。本案中,该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与陈志斌签订虚假的装修合同,帮助其骗取银行贷款,该行为已经违背了企业诚信经营准则,自毁公司信用和形象。而陈志斌却轻信他人,以装修之名伪造虚假合同,所骗取的银行贷款被他人占用长达3年之久,不仅要按期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而且为了追讨款项四处奔波,真可谓劳民伤财,得不偿失!希望大家以此为鉴,以信立身,以诚为本,以己之行,共同维护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