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未央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入户盗窃转化抢劫案,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表示服从判决,判决已生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28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西安市未央区三官庙村某院子一楼,从窗户发现被害人查某某在家中熟睡,便打开未锁房门,进入房内盗走女士挎包一个,逃至院门口时撞见被害人丈夫庞某某。当庞某某上前阻止其离开时,张某某随即使用暴力反抗,二人发生厮打,之后张某某被制服,民警赶到后将其抓获。经查,被盗挎包内装现金502元,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入户盗窃之后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案件事实,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抢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转化的抢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