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于2016年3月27日在被告陕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丰田牌小轿车一辆,支付首付款3.18万元,并要求被告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7.4万元,被告同时作为借款担保人。同年3月28日,被告将该车交付原告并登记挂牌在原告名下。2017年2月12日,被告以逾期付款为由,将涉案车辆扣留。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书》、《提前接车借款协议》、返还车辆及驾驶证等,原告继续还款。
被告提起反诉,认为原告不按时偿还借款,其享有汽车所有权保留,并有权扣留车辆、变卖车辆来偿还贷款,故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提前接车借款协议》《客户个人银行贷款购买担保协议》,偿还借款61010.26元,并承担违约金3180元及停车费、接车费5000元。
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发回重审。原告提交了借款担保方某商贸公司向某银行支付款项的转款凭证,多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提前接车借款协议》《个人车辆按揭借款协议》《抵押担保合同》等多份合同。由此证明,本案涉及汽车所有权保留按揭贷款买卖行为,原告逾期还款,被告垫付部分银行贷款,某商贸公司已还原告贷款余额的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追加当事人、当事人各方民事责任如何确定?承办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此案看起来繁杂,讲起来头绪多,但办起来比较容易,要找出纠纷症结,化繁为简,找出突破口。
审理中,承办法官芦康护指出,原告逾期还贷是诱因,被告扣车是导火索,导致此案的产生。要想交易安全,偿还借款与归还车辆马上同时进行,要想握手言和,双方必须互谅互让。经过连续多次调解,终于促使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此案也是芦康护庭长承办发回重审案件中的第4起调解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