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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争创“平安鼎”】未央法院宣判首例区监委移送司法案件
作者:刑庭 逯涛  发布时间:2018-10-31 09:38: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未央法院刑庭对未央区监察委员会移送区检察院起诉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责令其向被害单位退赔经济损失。

被告人马某某系某建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15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该公司某核算组任出纳、资金会计,负责保证金业务及资金收支会计核算、工资核算等工作。2018年1月下旬,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其经手、保管项目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公司的废旧物资处理款、临聘人员工资、项目奖励款等资金归个人使用,共计挪用公款815620.5元,其中749500元用于网络赌博,剩余66120.5元用于归还车辆抵押借款、支付手续费等个人支出,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18年2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向所在单位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还部分赃款。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有企业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受到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向所在单位投案,在监察委员会调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故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部分退赃,故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审理过程中,我院刑庭与区监委、区检察院始终保持有效沟通,准确把握监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确保审判程序与监察程序协同有序配合。该案的成功审结,标志着我院与区监委、区检察院配合衔接机制已基本形成,用实战检验了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法衔接”的成效,为我院今后审理区监委移送司法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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