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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争创“平安鼎”·“扫黑除恶”】警惕!男子“飞车抢夺”!
作者:刑庭 康彦波  发布时间:2018-12-06 09:06:27 打印 字号: | |
  “飞车抢夺”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不法分子往往骑摩托车,针对街上行走的女性或老人,以提包、手机等为作案目标,实施犯罪。近日,未央法院公开判处一起“飞车抢夺”案。

被告人滕某某与老乡张某某(另案处理)因缺钱,预谋驾驶摩托车抢夺他人财物。2017年6月14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滕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张某某,窜至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西侧辅道,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尚某某锁定为作案目标。被告人滕某某驾驶摩托车靠近尚某某,坐在后排的张某某伸手趁机将尚某某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价值不详)抢走,之后二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2017年6月28日18时许,二人窜至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某酒店门口,又以同样的方式抢走被害人赵某某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12000元)。2017年6月28日19时许,二人窜至西安市太华路某酒店附近,再次以同样的方式抢走被害人夏某某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不详)。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驾驶机动车辆夺取他人财物,依法应从重处罚。结合案件事实及被告人认罪态度,对被告人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伏法。

岁末年初往往是各类刑事案件易发、多发的高峰期。未央法院将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牵引,继续保持对“两抢一盗”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也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加强防范意识,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避免在偏僻路段独自行走,尤其是不要暴露贵重物品,时刻保持警惕。因为,安全第一!生命财产安全更是第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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