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消费欺诈事件层出不穷,不仅冲击公众的心理承受底线,还侵蚀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更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未央法院三桥法庭就审理了一起汽车消费欺诈案件。
2017年3月22日,张某与西安某汽车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其从该公司购买了价值为25万元的全新轿车一辆,并于5月5日完成交付。同年10月,张某在4S店维修车辆时,发现该公司车曾在其购买之前,为该车更换过后档玻璃,右前门和右侧横梁前大顶后尾翼均作过喷漆处理。张某认为该公司刻意隐瞒车辆维修记录,属消费欺诈行为。后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未央法院,请求该公司收回车辆、退还购车款25万元,并按照购车款的三倍数额赔偿75万元。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当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时,消费者有权期待经营者对客观事实作出说明,因为这些信息会对其选择权的行使和真实意思表示产生直接影响。至于该部分内容是否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应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消费心理及对消费者选择权行使的影响作出判断。本案中,张某购买家庭自用的“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使用、未经维修的车辆,属于生活消费品,因此引发的纠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西安某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车辆时,刻意隐瞒车辆重要信息,侵犯了张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构成消费欺诈,张某有权要求该公司按照车款总数的三倍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本案所涉车辆曾作过的更换个别部件或喷漆维修处理,为非核心部件的普通维修,并未影响车辆的基本功能、安全性能和外观效果,一般首先考虑按照购销合同的原理予以处理,即根据商家的违约行为,结合瑕疵程度、消费者损失、商品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比例或赔偿数额,并适当体现处罚性原则。综上,判决解除双方的车辆买卖合同,由西安某汽车公司向张某退还购车款25万元,并按照车款总数的双倍金额赔偿50万元,张某向西安某汽车公司退回车辆。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释法】
诚信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一个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本案中,西安某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问题车辆或存在瑕疵的车辆时,如能在第一时间向张某释明车辆的维修情况或瑕疵所在,既能确保其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又可避免因隐瞒车辆存在的问题被认定为欺诈,继而引发纷争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令该公司承担两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重要的法律引导价值,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树立行业规则,防止类似或更为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同时,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或其它商品时,应谨慎选择经销商,切记不要贪图小利,更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交易时注重留痕,从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地得以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