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里还有老人,两个孩子还小,因一时贪念犯罪,希望法官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一定改正!”庭审最后陈述,被告人王某某流下悔恨的泪水。
这是一起典型的临时起意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从事家政保洁服务。2017年10月2日下午,王某某和同事受雇在未央区某小区一刘姓家里打扫卫生。王某某在打扫主卧时,发现床头柜与墙壁连接处有一装钱的小布袋,遂起贪念,将小布袋装进自己口袋。当晚21时许,王某某离开雇主家后,将装钱的袋子丢弃,将袋内的10000元藏匿家中。当月12日,被害人刘某发现现金丢失,随即叫来王某某询问,因其否认而报警,王某某随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搜查到被盗现金10000元,并发还受害人,受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从事家政活动时盗窃雇主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退赃、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寄语】
人身坎坷,谁能一帆风顺?生活艰辛,又岂能成为犯罪的理由?《孟子》中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面临“利”与“义”,唯有把生活的磨难、艰辛作为对自己意志品质的考验、磨练,才能以乐观、淡然的心态,珍惜当下所拥有的一切。
愿,每一个在人生航向迷失自我的人,都能找回人性的本真:善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