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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争创“平安鼎”】致农民工朋友的一封信
作者:张家堡法庭 杨玫  发布时间:2018-12-27 16:34:38 打印 字号: | |
  亲爱的农民工朋友:

你们好!

我是未央法院的一名法官,在即将结束的这一年里,我处理了众多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透过这些案件,我看到了你们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的巨大贡献,由衷感谢你们的辛勤付出让这座城市更有活力,更具幸福感。但与此同时,我也看到了你们在索要劳动报酬过程中经历的坎坷与无奈。

年初,我曾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室内装修,双方仅口头约定了工作内容和报酬,谁料完工后被告拒绝支付劳务费,原告诉至法院后仅提供了他单方面给被告发送的短信、施工过程中拍摄的墙面照片。由于证据无法印证,难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更无法认定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在另一起案件中,原告在提供劳务结束后,意识到需要书面结算单以保证其能顺利拿到劳务费,然而向原告出具结算单的并非被告本人,而是工地的一名负责人,该负责人在签字时使用的是被告姓名,被告对此矢口否认,该负责人也不愿出庭作证,原告只得另想办法寻找证据证明被告欠付劳务费。

类似于这样的案件还有很多,因为欠缺法律意识,事先未能留存证据,导致起诉时极为被动。为了确保你们能及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是订立书面劳务合同。事先订立书面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劳务内容和报酬,以免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对方肆意终止合同,或在提供劳务结束后双方对报酬标准产生分歧。

二是及时进行书面结算。如未能订立书面劳务合同,在提供劳务结束后,应立即要求用工者对工作量和劳务费进行结算,并出具书面结算单据。如已订立书面劳务合同,但在实际提供劳务过程中增加了工作量,也需要求用工者及时出具书面结算单,载明工作量及报酬并签字。

三是确认用工者真实身份。核实用工者身份证件,明确用工者真实身份,以确保在起诉时能够提供准确的被告身份信息。在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出具结算单时,也应核实对方身份,确保签字内容与证件内容一致,避免出现同音不同字、常用名代替真实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有误的情况。

四是合法理性选择维权路径。发生纠纷时应理性协商沟通,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及时向法院起诉,切勿采取停水、停电、封门、堵路等过激行为,因为一旦给对方造成损失,可能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年关将至,希望以上四点建议能够帮助你们顺利拿到工钱,与家人共度一个喜悦祥和的春节。也希望新的一年,你们在进城务工的过程少一些糟心事,多一些幸福感,愿你们的辛勤付出都有回报!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