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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争创“平安鼎”】“套路贷”还主张违约金?不可能!
作者:三桥法庭 苏明超  发布时间:2018-12-25 09:14:12 打印 字号: | |
  当购车遭遇“套路贷”,付清全部车款反被起诉主张违约金,处于弱势的购车人权益如何保障?今天,让我们来看看未央法院三桥法庭同创法官如何为当事人解决难题。

2017年12月,康某在未央区某车城通过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某品牌越野车一辆。当时合同约定康某付一半车款,剩余车款暂由该公司垫付,并委托该公司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如购买人因自身原因导致贷款未发放,需及时还清垫付款,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18年3月,康某接到浙江某担保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称要审查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事宜。康某发觉贷款人并非购车时所称的银行后,决定不再办理贷款。该销售公司以康某不配合客审,存在违约为由扣留了该车钥匙和手续并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2万元。

同创法官审理后认为,康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未反映出办理银行按揭的具体过程,亦未向康某告知存在担保公司及扣留车钥匙、手续等情况,且康某作为消费者,有权知道其办理贷款的途径,并自主选择以全款或按揭方式购买车辆。康某在拒绝贷款后,及时将公司垫付款项付清,并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根据举证责任,原告公司无证据证明康某违约,其主张违约金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2月24日下午,康某将一面锦旗送到同创法官的手上,他说:“这件事困扰了大半年,今天您这份判决可是一份特效药,我这糟心事解决了,精神状态也好多了,今天就是专门来向您表示感谢的!”

【法官寄语】

在车辆买卖中,因为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分期购车的“套路贷”屡见不鲜,买一辆车通常会有多份合同,多家公司参与,并从中获利。买家在购车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对所签的合同仔细阅读,遇到“套路贷”要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学会运用法律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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