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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争创“平安鼎”】今天,教您廓清“告知义务”与“欺诈”界限
作者:民一庭 王曙光  发布时间:2019-01-07 09:57:14 打印 字号: | |
  这是一起汽车经销商在履行PDI(销售前检查)的维修行为后,因出售时未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引发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江某以经销商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提出退回购车款并按三倍数额赔偿损失的诉请。被告是否有法定告知义务?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原告近360余万元的主张能否成立……带着一系列的疑问,我们走进了今天的未央法治故事。

2009年8月,西安市某汽车进口经销商购进了一辆某品牌的四驱五座柴油型汽车。对该车进行PDI时,发现该车底盘漏油,于2009年12月12日更换了发动机曲轴飞轮密封环,产生费用3937元。2009年12月,江某以72.5万元(裸车价为62万元)购买了该车,并长期在该处进行常规保养和维修。该经销商在保修期内通过生产厂家,远程对发动机控制单元进行重新编程,在维修任务委托书上载明其他车主的姓名,但均为江某所购车辆的底盘号、车牌号、车型号。江某认为经销商在出售前拆卸发动机、更换曲轴飞轮密封环,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欺诈,遂提起诉讼要求经销商退回购车款,并按三倍数额即290万元赔偿损失。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经销商在销售汽车时是否构成欺诈行为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销售者在PDI时,对发现问题的处理、销售时是否应该告知消费者及告知范围均没有规定,汽车销售行业也仅在2017年3月10日作出《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对乘用车新车交付消费者时,经销商应主动向消费者告知的范围进行了规定。经咨询专家,更换发动机曲轴飞轮密封环“连小修都不算,不影响汽车性能。经销商在PDI时,对涉案车辆出现问题处理产生工料费3937元,与裸车价62万元相比,仅占比0.64%,修复率也未超过乘用车新车整车市场指导价格的5%,属问题显著轻微,不属于应告知消费者的范畴。更换后再未发生发动机方面故障,说明并未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也未给江某日常用车造成不良影响。事后经销商向江某如实提供了车辆信息,包括该车PDI更换曲轴飞轮密封环的维修任务委托书、保修期内使用其他车主姓名进行发动机控制单元重新编程的委托书等,不存在隐瞒车辆问题维修的明显意图。经销商使用他人姓名对涉案车辆软件升级,虽属于程序性瑕疵操作,但均真实填写了江某所购买车辆的底盘号、车牌号、车型号,即使在销售时未告知江某更换发动机曲轴飞轮密封环的事实,并非故意采取虚假或不正当手段隐瞒欺骗、误导消费者,不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某经销商未告知更换曲轴飞轮的密封环的事实,侵犯了原告江某的知情权,结合该车的使用年限及妥善处理后未发生发动机方面的故障等因素,判令被告酌情向原告江某赔偿裸车价的10%即6.2万元。另外,由于江某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以构成“欺诈”为由,主张“退一赔三”的观点未得到支持,判决由其自行承担该部分诉讼费2.9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寄语】

目前,经销商因未履行告知义务引的诉讼很多,全国各地法院处理这类案件对如何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消费者知情权中经营者对哪类信息负有法定告知义务、何时告知,存在认定不一、适用法律不一、赔偿标准不一的共性问题。本案是发生近9年的汽车买卖,PDI对车辆底盘漏油问题处理的这类信息告知,能否适用2017年汽车销售行业发布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以及“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赔偿责任的酌定因素等涉及消费“欺诈”纠纷的有关核心和焦点法律问题是本案审理的难点,也是当前社会的热点。

该案的审理,有助于督促汽车销售行业在PDI时对于发动机密封环更换的类似信息,基于商业判断对消费者给予告知,从而提升其长远的商业竞争力。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提起诉讼时,应当结合引发诉讼的真正成因,慎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条款,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对于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起到积极的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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