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李某某明知西安某担保有限公司主要业务系非法集资,仍积极参与,个人涉案130余万元,提成10万元。近日,未央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认罪服判。
西安某担保有限公司主要通过业务员对外宣传,以高息为手段,吸收社会不特定群众资金再转借牟利。2012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应聘至该公司担任业务员。经审计,该公司累计吸收公众存款369万元(其中李某某本人投资10万元),涉案群众19人,已领取利息44万余元。经统计,被告人李某某名下涉及吸收公众资金132万元,涉及群众5人。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到案,并退赔10万元。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不具备从事融资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经口头传唤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且能积极退赃,其经常居住地司法部门亦表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遂作出以上判决。
【小编寄语】
人们常说,你不理财财不理你。除了传统意义的理财方式以外,各类新型金融理财产品越来越多,总会让人目不暇接。然而,高利率往往伴随着高风险,非法集资就是其中一个小投资、高额回报的“馅饼”。这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受害人员范围广,案发后资金往往难以追回,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所以,希望大家一定要提高防患意识,认清它的本质、避免上当受骗,切莫一时贪图小利、迷乱双眼,导致血本无归、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