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2日下午,未央法院院长接待办主任蒲小荣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一面,上书“公正执法,为企业保驾护航”,当事人向秉公办案、主持正义的她连声道谢。
原告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延安某建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货款、违约金及诉讼费损失共计210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蒲小荣主任认真询问案情、归纳争议焦点,从原告是否受二被告的委托向第三方购买钢材入手,向其释明根据举证责任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后因原告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委托关系成立,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上诉后西安中院依法维持原判。
延安某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为蒲小荣主任秉持正义、公正裁判所打动,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编者语】
我国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为了解决在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来举证证明客观事实。纵观本案中,原告一方因未能提供自己诉讼主张的相应证据,最终承担了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举证责任在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维权的核心在于举证,即使在法庭之上的唇枪舌战,仍然敌不过铁证如山!唯有证据,才能还原事实真相,彰显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