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未央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在其住处的地下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朱某与其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月14日,被告人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被告人潜逃,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于2018年7月18日被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9月12日刑满释放。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在其住所的地下室内,故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曾因容留他人吸毒罪受过刑事处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曾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但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其本次犯罪行为不予从重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上述第七项兜底条款的适用问题作出说明,明确具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前科的可适用该条款,即具有本罪前科而再犯的,应当认定构成犯罪;同时,为避免罪责刑不相适应,如被告人存在累犯情形的,可依法认定为累犯,但在量刑时不作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