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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大学生求职心切,点开了网络招聘信息,不料……
作者:刑庭 严丹  发布时间:2019-02-20 16:48:27 打印 字号: | |
  随着网络招聘平台的快速发展,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骗取钱财的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寒暑假在校大学生兼职之际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骗取钱财。近日,未央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分别被判处缓刑,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赵某、李某甲系西安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人张某某系西安另一家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2017年6月22日,张某某所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乙(已判刑)来到赵某公司,与赵某和杨某某(已判刑)商议利用暑期大中专学生急需寻找兼职的时机,在网上发布兼职信息骗取求职人员的钱财。随后,李某乙组织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与赵某、李某甲等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招聘兼职信息,诱骗求职者面试时,向求职者收取200至400元不等的押金或服务管理费进行诈骗。后因无法安排兼职,要求退款的人员增多,被告人赵某、张某某、李某甲在李某乙、杨某某的安排下销毁相关资料后逃离。截止案发,共有133名求职者报案,被骗钱财合计443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张某某、李某甲均积极退赃,全案赃款已追回,并由公安机关陆续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赵某、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张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帮助他人介绍工作为由,骗取多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诈骗罪。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张某某、李某甲均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赵某、李某甲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均能积极退赃。综上,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和认罪悔罪态度,可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春节过后是求职旺季,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收取押金、服务费等名义骗取钱财,已成为犯罪分子的又一诈骗手段。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求职者,“黑中介”千万不可信,求职时一定要先看职介中心是否具有《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谨防上当受骗。如遭遇被骗,一定要立即报警,以确保求职心切者及时止损。
责任编辑:办公室